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54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茂勇,男,199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茂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