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0号原告:张雷,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水口镇铭兰水暖器材厂,经营场所广东省开平市************。
经营者:何铭全,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何铭全,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原告张雷诉被告开平市水口镇铭兰水暖器材厂、何铭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张雷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