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327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百恒通讯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4241。
经营者:岑世盛。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百恒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