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280号原告: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樟坑华侨新村彩悦大厦8400-87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M。
法定代表人:张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康睿颖电子厂,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工业区3栋2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8E。
经营者:谭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康睿颖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