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民初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万盛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大安街与莘亭路交界处南50米。
负责人:邹良滨。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万盛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