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70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栾城区超丽通讯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新开街45号。
经营者:左亚朝。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城区超丽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