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880号原告:东莞市龙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浸校塘利民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龙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武,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臻爱玩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div>法定代表人:陈洁。
原告东莞市龙驰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臻爱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被告义乌市臻爱玩具有限公司已经于2021年2月1日注销。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其主体资格不存在,故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龙驰玩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