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49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临沂商城丁宁百货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水田路张家王庄****。
经营者:张学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丁宁百货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