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55号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8号3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明,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侠,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明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被告因疫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