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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许俊斌、揭阳市力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864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许俊斌、揭阳市力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力科电器有限公司;许俊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864号原告: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揭阳市力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承德围27巷16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1WBW13D。

法定代表人:许某1。

被告:许俊斌,男,汉族,1995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45************13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力科电器有限公司、许俊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七天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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