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579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泰芒了茶饮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宝安区路第10号广场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77。
经营者:李春。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泰芒了茶饮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4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