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634号原告:深圳市贝纳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麒麟路西侧麒麟花园****楼702。
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文,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晓璐,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
法定代表人:杨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新桥镇崇义南路**新龙湖水街**iv>法定代表人:杨磊,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丽,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猛,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贝纳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8201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贝纳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贝纳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贝纳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贝纳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贝纳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潘 亮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黎珊(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