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17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川区落脚点皮鞋店,住,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广场街**2-23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603DE25Q。
经营者:李翠,女,1997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川区落脚点皮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