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06执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采旭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采旭东已于2020年2月3日按照(2018)豫06民初7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履行完毕,并已交纳迟延履行金378元、案件受理费126元及执行费5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06执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采旭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采旭东已于2020年2月3日按照(2018)豫06民初7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履行完毕,并已交纳迟延履行金378元、案件受理费126元及执行费5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