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1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告:龙岩协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东街市场信用代码91350824MA347B6R39。
法定代表人:林华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协美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松福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陈 芝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瑞春 书 记 员 张 琪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