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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石狮市致凌信天网络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69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石狮市致凌信天网络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石狮市致凌信天网络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69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致凌信天网络服装店。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南阳路石狮国际轻纺城A区5层5201号网商产业园10648号(集群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334EQT8T。

经营者:虞结荣。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致凌信天网络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2020年2月18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石狮市致凌信天网络服装店赔偿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2月20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狮市致凌信天网络服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海瑞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雅青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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