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69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致凌信天网络服装店。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南阳路石狮国际轻纺城A区5层5201号网商产业园10648号(集群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334EQT8T。
经营者:虞结荣。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致凌信天网络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2020年2月18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石狮市致凌信天网络服装店赔偿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2月20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狮市致凌信天网络服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海瑞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雅青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