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侯赖烟酒超市,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经营者:张玲玲。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侯赖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7)晋0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的法律义务,且已经缴纳执行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晋0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