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64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土水,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水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娇萍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