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963号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尚匀集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心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余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须泉,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股东,任销售主管。
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审理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尚匀集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4万元”,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