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645号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89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文礼通讯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金塔西路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2YMYWP2J。
经营者:施文献,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文礼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庄彦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