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知民初1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茹,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秉睿,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川县龙山镇龙达手机店,住所地甘肃省张家川县。
经营者:刘长忠,男,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川县龙山镇龙达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