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1031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国际建材装饰城康纳洁具商行,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十里头社区国际建材装饰城******。
责任人:朱品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国际建材装饰城康纳洁具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