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1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成,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8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上诉人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84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