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1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京豪五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美丽。
被告:陈建伟。
(起诉书载明)被告:王江。
(起诉书载明)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郑州京豪五金有限责任公司、陈建伟、王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2021年2月3日,原告黄振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