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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漂龙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28刑初13号
案件名称甄漂龙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泽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甄漂龙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28刑初1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甄漂龙,曾用名谭龙,男,1987年6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深泽县,住深泽县。

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2月8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一部刑诉〔2021〕Z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漂龙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建立、代检察员王姣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甄漂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初以来,被告人甄漂龙在深泽县耿庄村村东路南一处民房内雇佣他人在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制造假冒“奇强”、“汰渍”、“碧浪”、“奥妙”等洗衣粉包装袋并对外销售,2020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在其厂房内查扣假冒洗衣粉包装袋38000个,另被告人甄漂龙将5000个假冒洗衣包装袋销售至河北正定。

被告人甄漂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甄漂龙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注册商标识,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甄漂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鉴于被告人甄漂龙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

证人张彩龙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甄漂龙的供述与辩解;

搜查笔录;

辨认笔录;

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

被告人甄漂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漂龙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甄漂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被告人甄漂龙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甄漂龙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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