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民初1175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冬冬,男,198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吴江区平望镇新艺尚美容美发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学才路**。
经营者:牛玉师,该店店长。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冬冬、吴江区平望镇新艺尚美容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