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100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云芳厨卫用品门市部,住所地乐陵市,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北大街中国乐陵建材批发城****的“AOTIN奥田”店铺,工商注册号371481600427253。
经营者:孙云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云芳厨卫用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因双方在诉前调解阶段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