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951号原告:黑龙江捷客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陈瑞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萌,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美。
原告黑龙江捷客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捷客士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黑龙江捷客士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捷客士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黑龙江捷客士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白 婷 婷人民陪审员 吴 奎 丽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利朱懿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