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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楚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03刑初25号
案件名称陈楚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楚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3刑初2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楚华,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军埠镇大长陇村灰下黄厝围**,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萍芳,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刑诉〔2020〕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楚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海月、谢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楚华及其辩护人陈萍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底开始,被告人陈楚华在明知没有获得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本市荔湾区环市西路长乐后街56号西湾阳光花园北座1703房、2503房,为提供生产原料和负责销售的“蕾姐”(另案处理)加工生产假冒CARTIER、CHANEL、OMEGA等注册商标的手表,从中收取加工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楚华到本市荔湾区环市西路长乐后街56号西湾阳光花园北座1703房投案,民警当场从上址查获CARTIER手表(型号3009)14块、MOVADO手表(型号14675374)10块、PATEKPHILIPPE手表(型号4122072)5块、CHANEL手表(型号不详)6块、LONGINES手表(型号44402847)26块、OMEGA手表(型号不详)16块、笔记本、电脑主机等,在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长乐后街56号西湾阳光花园2503房仓储窝点查获MOVADO手表(型号12546481)140块、CHANEL手表(型号不详)64块、OMEGA手表(型号不详)218块、OMEGA手表(型号3641)103块、OMEGA手表表带500条、OMEGA手表表面5500片、压唛机等,以上物品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证明,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查获的部分CARTIER手表、CHANEL手表、MOVADO手表、LONGINES手表、OMEGA手表等共价值人民币3643600元,其余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本地市场未有确定对应的型号商品无法估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楚华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楚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陈楚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楚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陈楚华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

2、陈楚华主观恶性较小,通过做手工收取20000元帮补家用,其及其家人愿意退出该20000元。

3、陈楚华患有多种疾病,陈楚华父母年纪大,需要其照顾。

综上,请求法庭对陈楚华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经审查查明:2018年底开始,被告人陈楚华在明知没有获得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本市荔湾区环市西路长乐后街56号西湾阳光花园北座1703房、2503房,为提供生产原料和负责销售的“蕾姐”(另案处理)加工生产假冒CARTIER、CHANEL、OMEGA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并从中收取加工费约2万元。

2020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楚华到本市荔湾区环市西路长乐后街56号西湾阳光花园北座1703房投案,民警当场从上址查获CARTIER手表(型号3009)14块、MOVADO手表(型号14675374)10块、PATEKPHILIPPE手表(型号4122072)5块、CHANEL手表(型号不详)6块、LONGINES手表(型号44402847)26块、OMEGA手表(型号不详)16块、笔记本、电脑主机等,在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长乐后街56号西湾阳光花园2503房仓储窝点查获MOVADO手表(型号12546481)140块、CHANEL手表(型号不详)64块、OMEGA手表(型号不详)218块、OMEGA手表(型号3641)103块、OMEGA手表表带500条、OMEGA手表表面5500片、压唛机等,以上物品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证明,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查获的部分CARTIER手表、CHANEL手表、MOVADO手表、LONGINES手表、OMEGA手表等共价值人民币3643600元。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笔记本、涉案手表、手表表带、手表表面、压唛机(均已拍照存档),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侦查情况说明,证人戚某1、欧某1提供的房产证、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资料及微信聊天记录,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书、价格证明、投诉请求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材料,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证人戚某1、欧某1的证言,证人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荔价认定〔2020〕588、5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陈楚华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楚华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楚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楚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表示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上述相关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楚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从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手表表带、手表表面、作案工具压唛机、笔记本等物(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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