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执176号之一被执行人:彭少威,又名彭威,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
关于彭少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财产刑(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彭少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彭少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于2021年12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除发现被执行人彭少威名下有豫J×××**五菱牌汽车一辆外。
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1月27日向彭少威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发出财产调查函;
四、2021年1月28日到委托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彭少威名下豫J×××**五菱牌汽车进行查封。
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濮阳县法院去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调查反馈被执行人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备案;
五、于2021年2月1日赴被执行人拘押地(看守所)因疫情原因,无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和财产调查。
因彭少威未履行法定义务,在限高系统对其限制高消费;
六、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发出执行工作联系函,将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
经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2月22日,彭少威尚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涉案查封的彭少威名下豫J×××**五菱牌汽车未实际控制,本院不能处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