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35号 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留镇镇韩村。
法定代表人:王根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利民,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晋宏顺塑料机械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河渠镇乔家寨村。
经营者:周瑞昭。
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晋宏顺塑料机械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晋宏顺塑料机械门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晋宏顺塑料机械门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由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