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728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桓台县城区莫闻味熟食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槐荫路(老年公寓沿街房)“莫闻味周黑鸭”店。
经营者:任振宇。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县城区莫闻味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