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121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麦特龙卫浴中心,住所地乐陵市,住所地乐陵市澳林家居建材品牌城****110、111、125adron麦特龙卫浴”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3。
经营者:颜亭涛。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麦特龙卫浴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