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67号关军、熊登荣、周启: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黔0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关军、熊登荣、周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罚金一案。
依据该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关军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2万元;
被执行人熊登荣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执行人周启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三被执行人在审判阶段各自预交的罚金共计32万元整全部转至本案一案一账号并进行了保管,并于2020年3月6日将上述案款上交贵阳市财政局。
为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的罚金刑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