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91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区鹏程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友谊路310号。
经营者:龚辉华,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区鹏程批发部、龚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湘09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区鹏程批发部、龚辉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知民初57号判决由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区鹏程批发部、龚辉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0年1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区鹏程批发部、龚辉华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房产、工商、证券、金融理财类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
于2020年1月13日向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通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湖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区鹏程批发部、龚辉华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区鹏程批发部、龚辉华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2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区鹏程批发部、龚辉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区鹏程批发部、龚辉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26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债权4263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