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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通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执1286号之一
案件名称刘世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世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86号之一被执行人:刘世通,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增城区。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世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苏03刑初71号刑事判决。

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刘世通罚金60万元,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世通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其财产刑,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二、银行账户查询、冻结、扣划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2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五次,冻结刘世通的银行和财付通账户6个,扣划存款1175.84元。

三、不动产、动产查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刘世通具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刘世通名下拥有一部长安牌汽车,2004年5月注册,本院考虑该车使用时间较久,已无查封和处置的经济价值,同时也无法实际扣押,故不再采取执行措施。

四、线上调查2020年3月12日通过查阅电子卷,查到被执行人刘世通的电话号码,与其取得了联系,经沟通了解到,刘世通服刑期满释放不久,暂时未找到工作,有一个孩子,今年参加中考,妻子也没有工作,家里履行能力较差。

本院向其告知了不履行财产刑的风险及后果,刘世通答应拟定出履行方案,尽力履行,对本院提出的一些要求,刘世通表示将积极配合。

五、查电子卷未发现刘世通的财产线索。

六、查关联案件经搜索,刘世通无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案件。

七、限制消费2020年2月27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刘世通具有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世通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刘世通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被执行人刘世通已执行财产刑1175.84元,本院将对其尚未履行的罚金598824.16元继续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经调查,未发现刘世通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对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中刘世通涉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刘世通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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