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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远乐与赵学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8执422号
案件名称程远乐与赵学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远乐;赵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程远乐,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执行人:赵学,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本院在执行程远乐与赵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晋08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学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

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

期限分别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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