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7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语浩,江苏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宝岛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双元路与解放南路交叉口东北50米。
经营者:程翠芳。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