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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立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22036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立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立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203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立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路333号上水径综合楼首层023。

法定代表人:罗俊亮。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立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并于同年3月1日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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