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9728号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普罗旺斯路23-25(75009)。
法定代表人:PaolaPICCOLI。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哲勤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二区39幢5单元201。
法定代表人:梁华洲。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哲勤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