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470号 原告:毛连群,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
被告:泰安市宝龙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温泉路北段路西环山路以南宝龙城市广场B区商业6号楼1033。
法定代表人:崔瑞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龙,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连群与被告泰安市宝龙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毛连群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毛连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毛连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毛连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