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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平—华容县鲇鱼须镇墟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6知民初3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平—华容县鲇鱼须镇墟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张平—华容县鲇鱼须镇墟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3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容县鲇鱼须镇墟场,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鲇鱼须镇社区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3MA4LGM027U。

经营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县鲇鱼须镇墟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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