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41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钟科通讯经营部,营业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大道9号2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宋超军。
本院受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钟科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月14日向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诉讼费。
现交费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既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免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免诉讼费,依法应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