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56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盛五金杂品批发部,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62-1。
经营者:刘青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五金杂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