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40111号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于田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0463N。
法定代表人:陈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威之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坳头北西街9号之三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65925277。
法定代表人:彭志欣。
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威之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