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976号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星光文具店,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繁荣北路1号(C2)。
经营者:王英连,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星光文具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