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1217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跨源便利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花屋门面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X2。
经营者:蔡燕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跨源便利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申请撤回对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跨源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跨源便利店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