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678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晨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诗恩。
被执行人:常熟市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何市何南村。
法定代表人:钟武周。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晨旺食品有限公司、常熟市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第二项:上海晨旺食品有限公司、常熟市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合计10万元。
上海晨旺食品有限公司、常熟市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上海晨旺食品有限公司、常熟市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上海晨旺食品有限公司、常熟市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044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044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