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68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飞,男,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义连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88号3号楼4楼410室(杭州未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073)。
法定代表人:张允治。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义连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