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635号原告:曹连涛,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淄博佳和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张丙国,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于海霞,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曹连涛与被告张丙国、于海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连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曹连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