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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连涛与张丙国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635号
案件名称曹连涛与张丙国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连涛;张丙国;于海霞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635号原告:曹连涛,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淄博佳和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张丙国,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于海霞,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曹连涛与被告张丙国、于海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连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曹连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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